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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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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院(医院)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医院)信息,是指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院)在教学、科研及医疗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医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医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医院)师生医务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医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信息公开院领导为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组员,负责学院(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和督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成员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宣传拓展部、科研办公室、人事部、医务部(质量控制办公室、门诊部)、医院感染管理部、财务资产部(收款处)、后勤保障部、安全保卫科、物资保障部、工会(妇委会)、本科生教学办公室、研究生教学办公室、住院医师培训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口腔医学实验教学中心、行风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协调学院(医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医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医院)的信息公开指南、学院(医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与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力监督、服务师生医务员工和患者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院(医院)公开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院(医院)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院(医院)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学院(医院)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学院(医院)师生医务员工和其他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医院的大政方针。包括医院长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制定等。

(三)医院年度预决算方案,各项重大财务计划和重大财务改革措施,年度医院财务审计结果,接收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

(四)医疗工作。包括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医疗药品收费标准,医疗业务规程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等。

(五)教学工作。包括研究生招生(包含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条件、名额、程序和结果,实习生教学评估和综合测评情况,教学立项、成果申报、优秀教师评选的条件、推荐项目、入选及排序情况等。

(六)科研工作。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择优原则,科研报奖的信息,科研获奖情况,科研成果的转化情况等。

(七)人才建设。选留优秀硕士生、博士生的情况,人才引进的基本情况,研究生导师、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情况。

(八)干部人事工作。各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负责人的考核、任免程序及情况,人事调动情况,职称评审的政策、程序及结果,评优选先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各级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及完成情况,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及奖惩情况,年度活动计划及工作总结情况。

(十)廉政建设。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行风建设情况和医德医风建设情况等。

(十一)药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论证、方案及招标投标结果等情况。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学院(医院)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医院)概况、历史沿革、领导信息、组织机构、资质标识、重点研究平台建设、环境引导等;

(二)各项治疗收费(包括医疗收费和药品收费)的项目、标准、程序、明细等;

(三)诊疗服务的预约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就诊须知、住院须知、检查检验、特需诊疗等;

(四)医院科普健教、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学院(医院)教育教学、学生工作、接收社会捐赠等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学院(医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或专利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或专利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与学院(医院)教职医务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八)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九)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师生医务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取学院(医院)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学院(医院)信息公开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院务公开的形式应服从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要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

(一)学院(医院)网站及内部网站;

(二)学院(医院)微信公众号、内部微信群、等新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中层干部周会、科室工作会议等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

(二)信息拥有部门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上报主管院领导,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学院(医院)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师生医务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院(医院)主动公开信息,以及申请获取学院(医院)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对申请公开的学院(医院)信息,学院(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于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学院(医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做好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相关信息。

章 监督和保障

十九信息公开实行监督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日常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学校、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媒体和有关单位对学院(医院)的信息公开进行外部监督;学院(医院)各部门以及师生医务员工进行内部监督。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医务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主动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二十学院(医院)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医院)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院(医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配合学院(医院)办公室做好依申请信息回复工作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院(医院)信息内容的、学院(医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学院(医院)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医院)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医院)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章 附 则

二十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2: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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